一海千寻 发表于 2021-9-30 22:25:46

这种电车牌千万不要上!一行老板伪造、出售上千张假牌假证获刑

电车作为日常代步工具
深受广大市民群众喜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施行后旧国标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也不允许上路行驶然而大化县一电车行老板为牟取不义之财竟伪造、出售电车假牌、假证
案情回顾2019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施行,对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给予登记,不允许上路行驶。为此,被告人解某某经营的店中库存了很多旧国标电动自行车。
(网络图片)
为清理库存,减少损失,被告人解某某从网上购买打印机、裁剪机、过塑机等设备,大批量制作电动自行车车牌(绿牌)及行驶证,以加收人民币200元至300元包办证上牌的方式,捆绑销售店内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从中牟利。
(网络图片)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解某某还将其制作的电动自行车车牌(绿牌)及行驶证以每套人民币3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北海、钦州等地的被告人谭某等11人,后谭某等11人以包办证上牌的方式,捆绑销售自家店内旧国标电动自行车。2020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解某某店面查获电动自行车车牌(绿牌)1365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1855份及制作工具一批。


▲庭审现场

近日,大化法院审结了这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解某某等12名被告人在法庭上

法院认为
被告人解某某为牟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谭某、樊某某等11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合议庭
法院判决
被告人解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解某某等三人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电动车车牌及行驶证、制作车牌及证件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大化法院、广西法治日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这种电车牌千万不要上!一行老板伪造、出售上千张假牌假证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