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晚 发表于 2021-8-27 23:52:25

防城港:利用职务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 廖某良受贿案一审开庭



8月26日,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良涉嫌受贿罪一案,在东兴市法院开庭审理。东兴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东兴市各单位50多名干部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良在担任东兴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期间,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抽调到东兴市城区管段打击走私执勤指挥部,负责该指挥部的直接组织、协调组织工作,其利用担任执勤指挥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走私分子的请托,将开展缉私工作的部分执勤人员及执勤车辆调离,为走私分子在北仑河大仓码头走私货物提供便利,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依法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犯罪。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深入剖析了廖某良从执法者走向违法者的原因,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做到了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廖某良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贪腐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随着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贪腐犯罪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反腐败问题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即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自己的廉洁自律,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牢固树立法律底线,做到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东兴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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